致阜兴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公开信

亲爱的阜兴私募基金投资人:

贵方《致财通投资人》的书函,我方已经收悉并认真阅读。首先感谢贵方对我方的“善意”提醒及“温暖”关怀。我们非常同情贵方的遭遇,但我方不得不指正贵方在阜兴案上存在的诸多错误法律观点及金融错误认知。望贵方能及时悬崖勒马。

第一、财通的合法性是否存疑?法不溯及既往财通资产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特定多个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子公司,根据金融许可,财通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基金子公司开展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银行业务的有效补充。财通大连电瓷股票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财通阳光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由北京植信基金销售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进行销售,植信与唐鼎耀华两公司均具备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资格。单个标的对应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超过人是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资管新规,而财通相关资管计划均成立于年之前。以上不存在不合规的行为。

第二、财通尽调是否合规?错把能力问题当责任问题财通作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调的目的是审核交易对手是否符合财通设定的合作标准。彼时,阜兴集团经营包括房地产、稀土铝业等,且参股控股了券商以及上市公司。条件符合财通公司的业务标准。同时,阜兴集团提供较为优质的担保物,担保物是阜兴所有,且由阜兴完全控制。阜兴集团经营良好。财通资产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并非全能的上帝,我们不能要求财通在尽调过程中万无一失,同时我们更不能要求财通能预见到阜兴集团在几年后被定有罪。

第三、有罪推定是否合理?错把猜测当成事实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拒绝一切有罪推定的结论。如果缺乏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财通有过错,那么我们应当认为财通是没有过错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应当根据事实基础和法律规范进行审判,证据证明是衡量事实的核心参照标准。猜测以及推论无法成为呈堂证供。财通作为一家盈利性的机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提取管理报酬是其主要经营收入来源。管理报酬的费率多少,应当由交易双方的合同体现。至今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或者行业规范规定管理报酬的区间,且财通阜兴若干项目的报酬率具体多少,财通已经提交到监管部门,以监管认定的金额为准。

第四、基金财产是否真实存在?非吸的实质与贵方主张相矛盾意隆基金公司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实质上的违法并非形式上的违法。形式上经过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是合法的,但实质上意隆财富涉及挪用、挥霍、借新还旧、资金池等违规行为导致了被定性为非吸。从定性看,私募基金的财产已经被意隆财富通过挪用、挥霍、偿还利息等方式挥霍一空。若私募基金的资金有明确的投向,流向了大连电瓷、阳光保险等资产。那么如何能定意隆是非吸?两者是完全矛盾的,我们应当认定私募基金与大连电瓷股权及阳光保险股权没有任何联系。目前,财通资产已经向监管提交了购买大连电瓷及阳光保险股权的资金来源证明和明细。

第五、阜兴集团朱一栋犯罪,财通是否为共犯?缺乏事实基础,更不符合逻辑按照贵方的说法,财通给阜兴提供资金支持,目的是帮助阜兴集团诈骗阜兴投资者。财通的动机是什么?获利是什么?有没有参与分赃?财通提供几十亿的借款,目的就会为了能让阜兴顺利的诈骗到贵方的钱用以炒股,这个说法完全不合理。

最后,我们仍然要感谢贵方对我们的提醒。我们会积极的向财通资产施压,合理的向监管部门反馈。我们认为人不能像丧尸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与美德。同时我们也要奉劝贵方,时代在进步,法治社会也在不断的完善。铤而走险,只会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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