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回归ldquo私募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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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年年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但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规定重申和细化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这是继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方面的又一份重要规范。

年以来,随着《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和一系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自律规则的陆续发布,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日趋完善。但是,私募基金的行业特点决定其无法像公募基金那样建立涵盖各个运作细节的监管体系。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伪私募肆意妄为,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乱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侵占与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规对于这些乱象做出了很有针对性的政策要求。比如,在名称和业务开展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是针对一些伪私募假借私募基金的名义募资,混淆视听,欺骗投资者。规定不仅要求统一名称规范,突出“私募”字样,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专注主业,聚焦投资管理,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的借贷、担保以及“明股实债”等投资行为,这将有效限制伪私募的生存空间。同时,规定正式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私募管理人注册地与办公地的要求,这将显着降低管理人的调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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