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清洁投资开展年第二十二次大讲堂,财惠资本牛淑萍部长和全体员工就私募基金税务规划交流学习。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日益完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越来越意识到税务规划的重要性。从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选择与适用,需要专业化、精准化的税务规划,从而保证私募基金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和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在私募投资基金架构搭建的过程中,类似基金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行业或产业、如何投资等问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其中,税收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凸显,企业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创造利润的价值及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首先,综合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一种主流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通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界定,有效地匹配了私募基金中管理人和出资人的权利与责任。此外,有限合伙制“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也具有相对的优势,因而基于GP/LP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几乎成为投资基金的标准模式。公司制私募基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基金公司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向股东分配利润,先税后分的纳税方式使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需要按“财产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则投资者的最终税负将高达40%。而对于法人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法人股东从基金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在法人股东投资退出时,转让所得需合并计入企业年度所得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由于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导致各地在执行层面出现了诸多差异。因此,投资者在设立基金时,应当考虑以上重要因素,将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属性、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未来投资退出等因素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相结合,选择税负最优的基金形式。山西清洁投资(点击